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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5]129号《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决定对全省范围内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辐射环境安全监督大检查。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及总局12月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保部门要全面负起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责任。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加强领导,严密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确保万无一失。
       二、加强对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为防止和杜绝核与辐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市要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安全情况依据省局提出的实施方案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特别是放射源存放和使用时的安全防护,防盗防遗失。要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省局将组织专门督查组进行抽查
       三、高度重视对突发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快速响应,加强核与辐射污染应急响应能力。各市、县要依照《条例》第41条规定要求,尽快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核与辐射污染事故时,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
       四、进一步做好放射源申报登记和备案工作。各市、县要对所辖区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申报登记和备案工作进行清理和整顿,特别是2005年1月1日以后所购的放射源,要连同每个放射源的编码,一同进行登记和备案,同时书面上报省局。要建立起规范的标准档案,做到帐物相符。
       五、由于部分地市人事变动,为加强应对重特大事故的响应能力,请各市重新将市、县主管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的局领导和具体科室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和手机)书面报省局。

       附件:《辐射环境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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