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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六 、排污申报标准文书目录
(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三)《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四)《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六)《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七)《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