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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量核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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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量核定方法 一、 采用排污单位的申报数据 根据排污单位每年的排污申报所报的数据,审核无误后作为排污单 位的排污量。 排污单位的数据来源: 1、排污单位自己监测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的数据; 2、根据国家制定的排污系数,计算而得; 3、根据物料衡算的方法计算而得: 二、 采用环境监察部门认定的数据 如果环境监察部门认为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有误,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1、日常环境监察时所得的监测数据; 2、查阅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的资料、账目等数据后,用国家制定的排污系数核定排污量; 3、 查阅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的资料、账目等数据后,用物料衡算的方法核定排污量; 三、无论环境监察部门采用什么方法核定了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后,都将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如对核定的 排污量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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