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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的受理与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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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盐湖区环保局各环境监察中队 二、承办部门: 盐湖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 三、受理范围 盐湖区境内内,由盐湖区环保局管辖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及第三产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排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各环境监察中队提交相关资料,由各环境监察中队进行初审。 相关资料包括: 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②、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的当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 ③、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预定名核准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⑤、核算排污量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⑥、排污单位的近一年来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2、受理: 各环境监察中队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逻辑错、申请表中数据能否代表正常的生产情况。 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填写排污许可证初审表。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同时明确补正的期限。排污单位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审核: 排污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和辖区环境监察中队的初审表,送交局污染控制科进行审核。由局污染控制科结合所提交的材料,对其现状排污情况、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监测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等其他事项逐一审核。 4、发放: ①对符合《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现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省浓度排放标准和地方总量控制指标的,发放排污许可证;未达到国家和省浓度排放标准或当地总量控制指标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以及被环保部门批准在试运行期的建设项目,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投入试生产15日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取得试生产许可,有效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的15日内,建设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换领《排污许可证》。 ②对属于《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经限期治理后仍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排污单位,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向申请单位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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