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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的年审、变更、更名和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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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的年审、变更、更名和补发工作由局污染控制科具体承办。 一、年审 年审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0日 各持证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排污许可证年度审验表; 2、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证; 4、发证或上次年审后进行监测的监测报告复印件; 5、排污费缴纳票据复印件; 6、现场检查情况; 二、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变更排污登记申报。 2、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变更登记。 3、以上变更,应提前15天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更换名称及法人 1、申请书1份; 2、工商执照变更后的复印件1份; 3、排污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申报登记表1份 四、遗失补发 1、申请书1份; 2、当地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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