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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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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申报登记对象: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排污申报登记内容:废水、废渣、废气、噪声、固废、生产工艺图。 3、排污申报登记要求 (1)每年12月15日前,排污者完成《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填报工作。 (2)新、改、扩项目在试产前三个月内完成填报工作。 (3)排污变更申报 ①有预见的变更:提前15天申报 ②无法预见的变更:发生后三日内申报 (4)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在开工15天申报 (5)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拒报、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4、排污申报登记的办法 ①排污者按环境监察机构要求,填报一式两份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②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③环境监察机构将签署审核意见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返还企业一份。 ④对拒报或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企业的处理: A限期补交 B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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