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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程序
 

一、受理
          环保部门收到污染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按以下原则在七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1、属本部门管辖并接受处理的,应通知申请人。
    2、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将申请书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3、需要委托下级环保护部门处理的,将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书同时发送下级环保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4、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
    1、负责处理的环保部门,必须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调查小组处理同流合污纠纷案件,并指定一人负责。
    2、调查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拒绝签字时,应在笔录中说明。
    3、对受害者提出索赔要求及提供的证据、理由进行查证,对致害者提出的辩解、反证要认真审查。
    4、需要进行数据监测和技术鉴定,应委托符合国家法定地位的监测单位承担,监测鉴定报告须有参加监测和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拟定调解方案和初步处理方案
    在调查的基础上,拟定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和初步处理方案。在此阶段,应确定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方法和技巧及调解重点等。
四、调解
    1、负责处理的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尽快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2、认真审阅有关调查资料,查明污染损害事实,分清责任和确定赔偿金额。
    3、召开调解会,环保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4、双方当事人签定赔偿纠纷调节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主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如果一方不愿调解,或经调解无达成妥协的可能,则宣告调解失败,单纯的环境行政调解至此终结。
五、处理
    在调解失败后,环境管理机关应分析失败的原因及双方分歧之所在,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来拟定的初步处理方案理行调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纠纷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后处理方案,以分清纠纷双方的责任,并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归档
    赔偿纠纷工作终结后,负责处理的环保部门应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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