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我局申请该项目验收,拒不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我局将责令停产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申请验收须提交材料:
(1)环保审批批复印件一份;
(2)各种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3)登记卡二份或申请表三份或申请报告三份。
2、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投资100万元以上验收申请登记卡项目向综合科申请办理验收;投资100万元以下验收申请登记卡项目向监理科申请办理验收。
3、须监测项目(噪声、油烟、污水、废气、粉尘等),先与我局监测站联系测试,待监测数据报告出来后,再到综合科或监理科办理验收